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2004年8月18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对做好参保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流动和阶段性就业失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将《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为适应就业形势发展以及就业方式多样性的特点,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和经办业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核实、记录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信息。参保登记信息和缴费记录是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要认真做好核实、记录、转移、接续工作。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记录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已参保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规定应当参保之日前的存续时间视同缴费,按照规定应当参保之日后存续及新建企业、单位按照实际参保、缴费情况记录缴费时间。 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合并为累计缴费时间。已参保的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补缴的失业保险费,可相应折算缴费时间。 (二)参保职工1998年12月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1998年12月以后按照实际缴费记录缴费时间。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合并为累计缴费时间。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时,应以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以后参保时,从办理参保的当月起记录实际缴费时间。 三、从2005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转移、失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失业保险金或经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市县参保人员保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核定单》(以下简称《缴费核定单》,样式附后).。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时,凭《缴费核定单》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原累计缴费时间与接续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记录。 参保职工转移和失业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向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材料,申请核定缴费时间并转交《缴费核定单》;经审核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缴费核定单》由经办机构负责发给。 四、2004年12月底以前,参保职工转移、失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失业保险金或经审核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不再补发《缴费核定单》。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需持个人档案、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核实原累计缴费时间,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上述人员核实原累计缴费时间的追溯时间,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五、各市要搞好本通知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让参保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规范参保、缴费、保险关系接续、待遇审核工作。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本文中涉及时间的,"以前"包含当日、当月、当年。"以后"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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