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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8-13
【法律文号】:甬劳社医[2004]168号 【执行日期】:2004-8-13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甬劳社医[2004]168号
【字体:  
关于将宁波梅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生所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关于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试行意见》(甬劳社医[2002]212号)精神,经审核,确定将宁波梅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生所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
  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各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抓紧做好开展做好开展医保业务所需工作。宁波梅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生所应严格执行我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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