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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2-10
【法律文号】:甬劳社劳薪〔2004〕227号 【执行日期】:2004-12-10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甬劳社劳薪〔2004〕227号
【字体:  
关于调整宁波市企业技术工种职业资格津贴指导标准的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引导广大职工学习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指导企业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1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宁波市企业技术工种职业资格津贴指导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受聘对口职业(工种)岗位并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职工。
      二、调整后的职业资格津贴指导标准
      中级工(四级职业资格)每月40-50元,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每月70-90元,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每月110-140元,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每月160-200元。企业可在上述标准幅度内自行确定。
      三、职业资格津贴在企业报备的工资总额中列支
      四、新的"职业资格津贴指导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宁波市企业技术工种职业资格津贴指导意见》(甬劳薪[2001]4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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