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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8-23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4]85号 【执行日期】:2004-8-23
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2004]85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依法推行社会保险,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实行"五险合一"参保。但对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在目前所有险种暂不能同时全部参加的情况下,应该从实际出发,允许先参加部分险种。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长期待遇支付政策,按我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伤残津贴的核定,以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如果其月平均工资达不到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水平的,按月最低工资额为计发基数;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缴费基数,伤残津贴以核定的缴费基数为计发基数。
  四、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工伤,且有两次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其最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计发。
  各地在执行《通知》过程中,如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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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启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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