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安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4-7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4]73号 【执行日期】:2004-4-7
安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4]73号
【字体:  
关于如何处理重复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如何处理重复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工作变动时,应严格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不得重复建立个人账户。对已经重复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保留原有账户,重复建立的个人账户应撤销。有两个及以上个人缴费基数和账户储蓄额的,按照就高原则保留其中较高的缴费基数和账户储蓄额,其它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统筹基金。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