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如何处理重复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工作变动时,应严格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不得重复建立个人账户。对已经重复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保留原有账户,重复建立的个人账户应撤销。有两个及以上个人缴费基数和账户储蓄额的,按照就高原则保留其中较高的缴费基数和账户储蓄额,其它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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