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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微省人事厅 安微省财政厅 安微省民政厅 【颁布日期】:2004-7-23
【法律文号】:劳社字[2004]51号 【执行日期】:2004-7-23
安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微省人事厅 安微省财政厅 安微省民政厅
劳社字[2004]51号
【字体:  
关于对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合肥市人民政府:
  经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你市要求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问题答复如下:
  一、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生活确有困难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生活困难补助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对重病和住院治疗,本人支付医疗费用过高的,由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你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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