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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1-1
【法律文号】:浙劳社厅字[2004]258号 【执行日期】:2004-11-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厅字[2004]258号
【字体:  
关于知青工龄认定问题的批复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龄认定的问题的请示》(慈劳社险[2004]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原省劳动人事厅劳人培(85)156号文件规定,原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认定工龄的对象仅指符合条件返城后,经劳动部门批准被国有、县以上集体单位招工录用的知青。
  二、农婚知青在其户口迁为城镇居民,已经结束下乡插队支农以后,被安排在乡镇企业和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作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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