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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11-1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4]368号 【执行日期】:2004-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4]368号
【字体: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厅(局)、总工会:
  近年来,经过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等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努力,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由于历史陈欠清理难度较大,加之一些新开工项目工程款仍然不能及时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及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服务、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使用农民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方法
  一是要求用人单位开展自查,其中建筑企业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请按时上报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市电[2004]52号)要求,认真进行自查;二是对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要逐户进行检查;三是对群众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劳动保障、建设部门、总工会要加强对此次检查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并组成督查组对部分地区检查活动进行督查,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也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省市进行督促检查,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重点,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和工会组织成立检查活动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检查重点,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充实检查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肃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工会组织要认真开展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推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建立。要通过开展检查,促进制度完善。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的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全面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指导督促有条件的地方尽快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工资支付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入进行《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做好检查活动总结工作。检查活动结束后,省经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和总工会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见附件)请于2005年2月5日前报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
  请各地于2004年12月20日,2005年1月15日分两次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典型案例)以快报形式传真给劳动保障部法制司。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劳动保障部法制司联系。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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