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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0-22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4]904号 【执行日期】:2004-10-22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4]904号
【字体:  
关于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换发《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省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粤劳社[2004]97号文精神,现决定依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设置标准,对我厅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及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将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专家组,依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设置标准》,对《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合格者,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合格者发给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三个月,期满仍不合格者,取消办学资格,收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申报换证评估需准备的有关资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校章程;
  3.近两年开展培训的专业(工种)及培训数量、合格率、就业率等情况(含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校长、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联合办校的合作办学协议书;
  7.出资人取得的合理回报的决定(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不提供)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
  8.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评估时间安排
  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分批进行评估。第一批10月下旬至11月,第二批12月份。
  请各培训机构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向我厅(培训就业处)提出评估申请。
  附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换证)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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