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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4-10-19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4]896号
【执行日期】:2004-10-19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粤劳社函[2004]896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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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账户时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有关规定,现就一次性补贴及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称个人账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申请、审核和划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给予一次性补贴条件的职工,按如下办法审核:
由单位(统筹区域内流动的,由现单位申报;跨统筹区域流动的,由原所在单位申报)填写《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账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以下称《审核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其公务员(或依照、参照公务员)资格及相关工作年限,核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缴费工资和一次性补贴,签署意见后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缴费工资、按照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计算出需要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个人账户单位划入部分,签署意见后,交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审核表》和《汇总表》,确认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按以下办法划拨资金:
(一)统筹区域内流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开始将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账户中单位划入部分直接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同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对账单等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
(二)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的,由原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开始将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账户中单位划入部分直接划转到职工所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的资金并确认后,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按上述办法通知职工本人。
(三)跨省流动的,由原所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申报的资金,转入职工所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的资金并确认后,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按上述办法通知职工本人。
二、不符合一次性补贴条件,但符合同级财政补足建立个人账户中单位划入部分的,按上述办法执行。
附件:1.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账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
见表
)
2.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账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汇总表(
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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