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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颁布日期】:2004-9-14
【法律文号】:川财金[2004]18号 【执行日期】:2004-9-14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川财金[2004]18号
【字体:  
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小企业按《通知》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要求贷款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县(市、区)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对《通知》规定的重点核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市(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经核实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小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认定证明》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市)州财政部门复核。市(州)财政部门签署复核意见后,将《认定证明》返回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市(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收到《认定证明》后,向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认定证明》并纳入相关统计。
  (二)《认定证明》由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按《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
  二、财政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财政贴息资金拨付情况上报及清算程序
  1、每季度市(州)财政部门在拨付贴息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拨付明细表(季报表)》报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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