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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1-29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4]83号 【执行日期】:2004-11-29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4]83号
【字体:  
关于残疾人就业后劳动能力鉴定和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有残疾人员就业后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和办理病退问题的请示》(泸市劳社医[2004]21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社会上残疾人员(如盲人、聋哑人、弱智、小儿麻痹等)就业后,职工未达到因病、非因工伤残退休年龄前,不能以原有残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办理退休;职工达到因病、非因工伤残退休年龄时,可以原有残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退休。
  二、残疾人员原有残疾情况发生变化或发生新的病残,单位和职工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三、本处理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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