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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2-12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3]9号 【执行日期】:2003-2-12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劳发[2003]9号
【字体:  
关于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独立于企事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将退休人员从原企业分离出来,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是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对于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社会事务性负担,切实保障广大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即与原单位分离,由所在街道、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提供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查询服务;
  (三)提供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和相关服务;
  (四)对退休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掌握生存状况,为及时准确支付养老保险待
  遇提供可靠依据;
  (五)为死亡的退休人员办理领取丧葬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手续及
  发放相关待遇;
  (六)退休人员享受冬煤补贴资格的认定工作。
  (七)为高龄、孤老、重病及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实行送养老金上门服务。
  (八)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娱乐健身、实用技能及社会公益活
  动;
  (十)其他相关工作。
  三、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程
  市内四区要确保原有退管专队伍的稳定,做好机构改革后的工作衔接。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保证及时支付退休人员各项养老及福利待遇。
  其他区、市、县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议,尽快解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经费和办公场地等问题。在机构设置上,可参照市编委《关于完善城区街道、社区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意见》(大编发[2002]81号)执行。机构建立以后,要及时向社区办理移交手续,并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四、做好破产、改制企业和事业转制为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破产、改制企业和事业转制为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前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应积极与医保部门联系,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非统筹待遇的发放,可由原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负责;也可由破产企业委托(市)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具体办法由企业与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协商。
  改制企业和事业转制为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非统筹待遇,原则上仍由原单位负责发放;也可由原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发放;也可由改制企业、事业转制为企业单位与区(市)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协商解决。
  若由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代发,应签订有关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非统筹待遇标准按原企业标准执行。各级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应加强代发非统筹项目待遇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要有收支帐目和个人支付记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五、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由各区、市、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各区、市、县要在2003年上半年集中建立一个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档案库,配备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下半年逐步开始移交。档案管理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要求,争取在两至三年内完成全部档案的微机管理。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档案局另行规定。档案管理费的收费对象及标准按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工作目标之一,建立目标考核制度,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中,并进行经常的督促检查。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使社会化管理工作在政府的统一组织、规划下进行。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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