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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5
【法律文号】:令第154号 【执行日期】:2005-7-1
北京市人民政府
令第154号
【字体: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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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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