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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5-8
【法律文号】:合劳社秘【2004】75号 【执行日期】:2004-5-8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劳社秘【2004】75号
【字体:  
关于因工致残职工伤残待遇的计发问题的复函

  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合工控[2004]41号文收悉。
       关于改制、破产企业中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如何计算问题,我们意见:应该按改制、破产时的有效政策执行,即2004年1月1日前改制、破产企业的伤残职工应依据《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82号令)的规定计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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