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4-19
【法律文号】:合劳社秘【2004】66号 【执行日期】:2004-4-19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劳社秘【2004】66号
【字体:  
关于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完失业保险金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照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执行。即:
       在合医改[2003]3号文件出台前(2003年5月1日前)失业,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该文件出台后60日内参保;或在合医改[2003]3号文件出台后失业,在失业金领完后60日内参保的,可不受实际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在2004年3月1日前已经以个人身份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连续缴费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可不受实际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