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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7-4-9
【法律文号】:京人发[1997]27号 【执行日期】:1997-4-9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发[1997]27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为全面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的素质,积极稳妥的做好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促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人才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配制,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控制。"九五"期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比例原则确定为2:6:2。各区、县、局要严格控制高级工比例。技师职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实行技师考评工种范围的技术工人的3%以内。
  二、各区、县、局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工作任务、科研和生产发展对工人技术素质和岗位设置的要求,对现有人员的情况和结构进行摸底调查,全面综合分析,按照上述结构比例和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的规定条件,制定"九五"期间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的计划,于每年的一月底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结构比例调整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样附后),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中,凡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时,已取得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本单位按照京人工(1995)518号文件规定,到市人事局核发人事部印制的初级工《技术岗位证书》。
  四、各区、县、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尽快实行计算机管理,促进工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附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结构比例调整审批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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