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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6-20
【法律文号】:京政发[1996]15号 【执行日期】:1996-5-31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6]15号
【字体:  
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在本市建立并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今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现将市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建立并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低收入群众的关怀,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本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大局出发,坚持生活保障与引导和鼓励就业相结合,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按对象分流,多渠道解决资金;严格标准,加强监督"的原则,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制度的实施工作,并在实施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这项制度。
  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关于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决定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保障范围
  根据本市物价水平和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水平,按照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确定1996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原城镇社会救济标准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均由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取代)。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正式户口(不含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分为单位保障对象和民政保障对象。单位保障对象为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等。民政保障对象为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政府定期定量生活困难补助的各类人员,以及家庭无在职职工、无经济来源、虽有经济来源但月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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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8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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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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