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落实中央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办发[1995]3号)第八条 "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单位应根据不同年龄,为其高套一至四级职务工资,并以调整后的工资基数计算离退休费。"现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满20年(农转工为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 周岁(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到达离、退休年龄),于199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提前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按下述办法增加工资。 1、提前5年(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龄)的,可在现工资基础上晋 升3档职务工资;晋升1级级别工资;增加5元工龄津贴。 2、提前4年(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龄)的,可在现工资基础晋升3 档职务工资,晋升1级级别工资,增加4元工龄津贴。 3、提前3年(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龄)的;可在现工资基础晋升2 档职务工资;晋升1级级别工资,增加3元工龄津贴。 4、提前2年(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龄的),可在现工资基础上晋升 2档职务工资;增加2元工龄津贴。 5、提前1年(199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龄)的,可在现工资基础上晋 升1档职务工资;增加1元工龄津贴。 二、机关工作人中工作满30年,年龄男不满55 周岁,女不满50周岁,于1995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提前离退休手续的,应按第一条 第一款增加工资。 三、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若符合京人工[1994]第41号《关于机关工 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至1997年9月30日晋升级别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的,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可先按京人工[1994]第41号文件执行后,再按本具体办法办理。 四、按上述办法增加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的,若现级别工资已在所任职务对应 最高级别的,不能再晋升级别工资;若职务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工资最高档的,可按其所执行职务工资标准的级差向上累加。 五、提前离休人员按到达退休年龄时应达到工龄,计发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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