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71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工商系统择优录用部分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尽快完成工商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部分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 二、录用范围 在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空编内的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 三、录用对象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岗位上工作,且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后,仍被确定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人身份的人员(协管员、临时工,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人员,95年以来年度考核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在处分期内的人员除外)。 四、录用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年龄一般在39周岁以下。在工商行政管理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现担任正副所(队)长职务、职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岁。 五、考试内容及方法 考试教材为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写的《公共科目》、《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教程》。考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 六、考试时间 定于1999年12月下旬全市统一组织考试。 七、录用审批程序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本分局公布的职位数,在考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经考核合格,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八、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坚持录用条件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录用情况公开。对未参加这次考试和未被发录用的人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予以妥善分流。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回避制度,对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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