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职称改革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近年来,为了调动广大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各区、县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乡镇企业局,按照北京市职改办《关于北京市乡镇企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暂行规定》(京职改办字[1997]004号)文件的精神,逐步规范了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管理,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决定:对按照京职改办字[1997]004号文件有关规定评审取得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核发新版证书,不再颁发旧版证书。新版证收与以前颁发的旧版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市乡镇企业范围内有效,证明持证人已具备相应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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