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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1-9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4]349号 【执行日期】:2004-7-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4]349号
【字体:  
关于取消跨省市工人调动审批后做好后续服务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中央、外省、部队驻津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根据市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办理跨省市工人调动审批手续。为进一步做好后续服务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需要从外埠和本市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以下简称异地)招用劳动者,并需要迁移户籍的,可以直接招用,并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异地招用劳动者过程中,需要迁移户籍的,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
  三、用人单位异地招用劳动者,可以自行确定拟招人员的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审核。
  四、用人单位在办理转移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时,如外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用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调转关系协办登记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开具《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调转关系协办函》,并加盖“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理专用章”。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涉及跨省市工人调动的审批停止执行。
  附件: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调转关系协办函(见表
  2、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调转关系协办登记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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