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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2-13
【法律文号】:昆政通〔2004〕54号 【执行日期】:2004-12-13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政通〔2004〕54号
【字体:  
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保障广大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权益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1.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第一类行业05%、第二类行业10%、第三类行业20%。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将根据统筹情况、基金运行情况每三年进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征收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按费率档次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两年浮动一次。
  3.每年从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中预留10%作为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当年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时,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垫付,再由储备金逐年偿还。
  4.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1)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及相关费用;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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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
·云南省劳保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工伤1-4级人员的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暂行规定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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