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0-4-16
【法律文号】:(60)内人事任字第539号 【执行日期】:1960-4-16
内务部
(60)内人事任字第539号
【字体:  
关于办理任免手续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江苏、河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七个省、自治区政厅和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处):
  人事部门承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免干部的手续,是一项细致而重要的工作,稍有差错或延误,都可能在政治上和工作上造成不好的影响。为了切实作好这一工作,希望今后在办理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报请国务院任免干部的手续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属国务院任免范围的行政人员,当其工作变动时,请及时办理报请任免手续。
  二、办理报请任命正职的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现任正职人员的免职手续;如系副职是提任正职,请同时办理其原任副职的免职手续。
  三、任免干部的名单报送我部后,在国务院任免前,如果名单中的人员因犯有错误或工作另有变动,不需要由国务院任免或缓予任免的,请及时函告我部;有死亡的情况,也要及时告知。
  四、经国务院任命的干部,犯有错误时,应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项办理,对于其中需要给予降职以上处分的,应报国务院审批,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五、报请任免公文中所列任免人员姓名、机构名称,均应和所附的任免名单相一致,在填报少数民族干部姓名时,前后所翻译的姓名要一致。机构和职务名称要写全称。
  六、办理报请任命新成立工作部门的干部的手续时,要写明该机构的批准日期及其录属关系。
  七、在办理干部任免手续的工作中,请考虑建立与健全必要的制度(如任免名册、卡片登记等),对于每次报请任免的名单应认真查对,以防止发生重报、错报等现象。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聘请外国专家组织专家项目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