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七个省、自治区政厅和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处): 人事部门承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免干部的手续,是一项细致而重要的工作,稍有差错或延误,都可能在政治上和工作上造成不好的影响。为了切实作好这一工作,希望今后在办理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报请国务院任免干部的手续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属国务院任免范围的行政人员,当其工作变动时,请及时办理报请任免手续。 二、办理报请任命正职的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现任正职人员的免职手续;如系副职是提任正职,请同时办理其原任副职的免职手续。 三、任免干部的名单报送我部后,在国务院任免前,如果名单中的人员因犯有错误或工作另有变动,不需要由国务院任免或缓予任免的,请及时函告我部;有死亡的情况,也要及时告知。 四、经国务院任命的干部,犯有错误时,应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项办理,对于其中需要给予降职以上处分的,应报国务院审批,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五、报请任免公文中所列任免人员姓名、机构名称,均应和所附的任免名单相一致,在填报少数民族干部姓名时,前后所翻译的姓名要一致。机构和职务名称要写全称。 六、办理报请任命新成立工作部门的干部的手续时,要写明该机构的批准日期及其录属关系。 七、在办理干部任免手续的工作中,请考虑建立与健全必要的制度(如任免名册、卡片登记等),对于每次报请任免的名单应认真查对,以防止发生重报、错报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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