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劳动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33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推进本市各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领导,要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用工形式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思想保证。
二、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今年主要是思想发动,统一认识。明年第一季度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订出劳动合同文本,同时,要修订和完善原有的规章制度,并开展劳资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各单位要于1996年12月31日前,制订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报市劳动局备案。整个合同签订工作,争取于1997年6月30日前结束。
四、本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指导、服务工作,市劳动局负责和各单位沟通情况,提供咨询,把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协同各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附:《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该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栏目中查找,发布时间: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文号:劳部发[1996]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