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卫生部各直属单位: 我部《关于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请示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随函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 望在试行中,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标准,注意总结经验;并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函告我部。 附: 卫生部关于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我部于1956年拟订的《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和职务晋升条例》(草案),经过试行,于1963年,又根据中央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若干问题(草案)》的精神作了修订,改称为《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及晋升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并经国务院文教办公室批准,于同年五月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和部分医药院校参照试行。这个《条例》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影响到医药卫生科技工作的开展和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 打倒"四人帮",党的十一大和五届人大胜利召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党向全国人民提出了在本世纪内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总任务,也向卫生战线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我国新的发展时期总任务的要求,为了加速建设卫生科技队伍,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大干快上,我们总结卫生战线二十九年正反两方面经验,在广泛征求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和医药院校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力求反映我国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性的精神,对原《修订草案》作了修订,并改称《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现随文送上,请审批。如无不当,建议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国务院各部、委试行。 附: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附: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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