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79-2-23
【法律文号】:(79)卫政字第257号 【执行日期】:1979-2-23
卫生部
(79)卫政字第257号
【字体:  
关于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卫生部各直属单位:
  我部《关于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请示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随函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
  望在试行中,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标准,注意总结经验;并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函告我部。
  附:
  卫生部关于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我部于1956年拟订的《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和职务晋升条例》(草案),经过试行,于1963年,又根据中央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若干问题(草案)》的精神作了修订,改称为《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及晋升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并经国务院文教办公室批准,于同年五月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和部分医药院校参照试行。这个《条例》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影响到医药卫生科技工作的开展和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
  打倒"四人帮",党的十一大和五届人大胜利召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党向全国人民提出了在本世纪内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总任务,也向卫生战线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我国新的发展时期总任务的要求,为了加速建设卫生科技队伍,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大干快上,我们总结卫生战线二十九年正反两方面经验,在广泛征求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和医药院校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力求反映我国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性的精神,对原《修订草案》作了修订,并改称《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现随文送上,请审批。如无不当,建议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国务院各部、委试行。
  附: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附: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