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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12-1
【法律文号】:政府令第7号 【执行日期】:1994-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号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的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   企业经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到农村招用农民工。但从农村招用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含五大)毕业生,以及矿山企业从农村招用农民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第四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五条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农民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由用工单位造册,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依法自主决定招用农民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人数、对象、条件、工种、考试或考核办法、报名时间、地点及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保险待遇等,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应当优先录用复退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和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第七条   企业和农民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农民工、企业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企业、农民工各一份,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经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亦应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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