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党组、国家劳动总局避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现转发各地,请贯彻执行;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原工商业者,也应同此办理。认真执行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有利于调动他们及其亲属子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对港、澳、台湾和国外也将产生良好的影响,是符合工人阶级长远利益的。希望做好对广大党员、干部、工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根据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的新形势,统一思想认识,把这一政策贯彻落实好。同时,要教育原工商业者继续前进,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 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党组、国家劳动总局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 中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作为阶级的资本家阶级已不再存在;这个阶级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是我们取得的伟大的历史性胜利。现在,根据国内阶级状况根本变化的新情况,对原工商业者(不包括区别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的)的一些政策需作相应的改变,以利于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在原工商业中,不相似体划分谁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谁是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否则,不利于安定团结;而且事实上也很难具体规定一个划分的界限。 (二)原工商业者的原来成份,仍然是资本家或资本家代理人,他们过去档案材料上填写的成份,是历史记载,不再改动。从一九七九年七月起,他们填写现在的成份时,是干部就填"干部",和工人一样参加生产劳动的就填"工人"(已经退休的,按其退休时的情况,分别填写"干部"或"工人")。今后不要再叫他们"资本家"、"资本阶级工商业者"或"私方人员"等。对在"四清"及其他运动中被错划为"资本家"成份的,其历史档案应予以改正。 (三)对于在职的原工商业者,政治上应与干部、工人一视同仁;经职工群众讨论同意,可以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吸收参加工会。 (四)对于在职的原工商业者,应与其他职工一样,合理地加以安排使用。经过考核或考试,对确有技术专长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应安排适当的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给以相应的技术职称或经营管理职称;政治上表现好、有工作能力、身体能坚持工作的,可以安排担任局、公司、企业、车间、科室各级行政领导职务;有的也可以安排担任业务或技术顾问;在实行民主选举干部的单位,原工商业者同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要信任他们,支持他们的正确意见,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根据他们的职务和担任的工作,让他们参加应该参加的会议,阅读应该阅读的文件、资料;在提拔、使用、考核、评比、奖惩、培训、参观、出国考察等方面,应与共他职工同样对待,不应歧视。要改变和避免对在职的原工商业者光使用不安排,只安排不使用,或用非所长的情况,搞好合作共事关系。 对于原工商业者中的少数上层代表人物,除根据具本条件在政治上适当安排外,因从事对港、澳、台湾工作和外事活动的需要,还可在有关的局、公司、企业安排一定的行政领导职务。这部分人的工作重点仍放在从事社会活动方面。 应注意发挥已经退休的原工商业者的积极作用。对确有业务、技术专长,工作又很需要的,可聘请担任业务、技术顾问(不占编制,生活上可适当给予补助),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发挥其一技之长,为社会主义服务。 (五)原工商业者的病假、医疗、退休、退职、死亡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从一九八0年起,分别按干部职工办法办理。原享受的各项待遇,比现在标准低的,不补发。 在职的原工商业者中有高薪的,目前一律不动。 (六)各级党委在贯彻落实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工人加深对于无产阶级如果不解放全人类,就不能最后解放自己的道理的认识,深刻理解我国胜利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马资本家阶级中的绝大多数人改造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伟大意义,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要教育原工商业者在已经取得的进步的基础上,继续前进,不断进步,为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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