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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 【颁布日期】:1979-12-17
【法律文号】:中发(1979)95号 【执行日期】:1979-12-17
中共中央
中发(1979)95号
【字体:  
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第五部门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党组、国家劳动总局避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现转发各地,请贯彻执行;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原工商业者,也应同此办理。认真执行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有利于调动他们及其亲属子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对港、澳、台湾和国外也将产生良好的影响,是符合工人阶级长远利益的。希望做好对广大党员、干部、工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根据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的新形势,统一思想认识,把这一政策贯彻落实好。同时,要教育原工商业者继续前进,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
  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党组、国家劳动总局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
  中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作为阶级的资本家阶级已不再存在;这个阶级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是我们取得的伟大的历史性胜利。现在,根据国内阶级状况根本变化的新情况,对原工商业者(不包括区别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的)的一些政策需作相应的改变,以利于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在原工商业中,不相似体划分谁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谁是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否则,不利于安定团结;而且事实上也很难具体规定一个划分的界限。
  (二)原工商业者的原来成份,仍然是资本家或资本家代理人,他们过去档案材料上填写的成份,是历史记载,不再改动。从一九七九年七月起,他们填写现在的成份时,是干部就填"干部",和工人一样参加生产劳动的就填"工人"(已经退休的,按其退休时的情况,分别填写"干部"或"工人")。今后不要再叫他们"资本家"、"资本阶级工商业者"或"私方人员"等。对在"四清"及其他运动中被错划为"资本家"成份的,其历史档案应予以改正。
  (三)对于在职的原工商业者,政治上应与干部、工人一视同仁;经职工群众讨论同意,可以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吸收参加工会。
  (四)对于在职的原工商业者,应与其他职工一样,合理地加以安排使用。经过考核或考试,对确有技术专长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应安排适当的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给以相应的技术职称或经营管理职称;政治上表现好、有工作能力、身体能坚持工作的,可以安排担任局、公司、企业、车间、科室各级行政领导职务;有的也可以安排担任业务或技术顾问;在实行民主选举干部的单位,原工商业者同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要信任他们,支持他们的正确意见,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根据他们的职务和担任的工作,让他们参加应该参加的会议,阅读应该阅读的文件、资料;在提拔、使用、考核、评比、奖惩、培训、参观、出国考察等方面,应与共他职工同样对待,不应歧视。要改变和避免对在职的原工商业者光使用不安排,只安排不使用,或用非所长的情况,搞好合作共事关系。
  对于原工商业者中的少数上层代表人物,除根据具本条件在政治上适当安排外,因从事对港、澳、台湾工作和外事活动的需要,还可在有关的局、公司、企业安排一定的行政领导职务。这部分人的工作重点仍放在从事社会活动方面。
  应注意发挥已经退休的原工商业者的积极作用。对确有业务、技术专长,工作又很需要的,可聘请担任业务、技术顾问(不占编制,生活上可适当给予补助),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发挥其一技之长,为社会主义服务。
  (五)原工商业者的病假、医疗、退休、退职、死亡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从一九八0年起,分别按干部职工办法办理。原享受的各项待遇,比现在标准低的,不补发。
  在职的原工商业者中有高薪的,目前一律不动。
  (六)各级党委在贯彻落实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工人加深对于无产阶级如果不解放全人类,就不能最后解放自己的道理的认识,深刻理解我国胜利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马资本家阶级中的绝大多数人改造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伟大意义,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要教育原工商业者在已经取得的进步的基础上,继续前进,不断进步,为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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