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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5-4-7
【法律文号】:京人工[1995]210号 【执行日期】:1995-4-7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工[1995]210号
【字体:  
关于不包分配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招收为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定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最近,一些单位招收了少量不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当工人,反映他们熟练期工资待遇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及国办发[1993]85号《国务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中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被招收为工人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对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招收为技术工人的,其中:从事的工作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应实行一年熟练期;专业不对口的,熟练期可适当延长,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招收为普通工人的,均实行一年熟练期。上述人员熟练期初期工资为:大学专科毕业临时工资145元,奖金或津贴参考额5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临时工资150元,奖金或津贴参考额50元。熟练期满定级时,按京国工改[1994]第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发文之月起执行。现正在熟练期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初期工资未达到本规定标准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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