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市民政局组织处: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殡葬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2号)的有关规定,对分配到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毕业生中,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疾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直接从事收容遣送工作并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直接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工作并直接接触尸体的,他们在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间,不再实行见习期工资(临时工资),从报到之日起,按定级工资发给。待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定级时,按京国工改[1994]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现正在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各类毕业生,工资未达到本通知标准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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