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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5-7-7
【法律文号】:京人工[1995]356号 【执行日期】:1995-7-7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工[1995]356号
【字体:  
关于高中毕业后入学的中专、技校和四年以上学制的中专毕业生、高级技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的规定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8号)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于高中毕业后入学的中专毕业生,四年以上学制的中专毕业生和高中毕业后入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1、高中毕业后入学的中专毕业生和四年以上学制的中专毕业生分配做干部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190元(事业单位含见习津贴40元);分配做工人工作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140元,奖金(津贴)参考额50元。
  2、高中毕业后入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期、熟练期的临时工资140元,奖金(津贴)参考额50元。
  3、上述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按京国工改[1994]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
  4、本规定自发文之月起执行。现正在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上述毕业生,工资未达到本规定标准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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