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5-5-8
【法律文号】:京人工[1995]269号 【执行日期】:1995-5-8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工[1995]269号
【字体:  
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本等级考核工作到1994年年底已基本结束,为做好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含"职务",下同)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暂做如下规定:
  一、实行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市人事局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技术岗位证书》),并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
  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尚未取得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应先按本等级考核的有关规定考核并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再按本暂行规定升考技术等级。
  二、升考技术等级的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五个等级。
  1、新参加工作学徒期满的技术工人定级后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取得初级技术岗位证书后,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取得中级技术岗位证书后,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或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并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取得高级技术岗位证书后,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或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并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可以申报技师的考核。
  取得技师《合格证书》后,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可以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2、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和大专及其以上毕业生,在与所学专业对口的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升考上一技术等级的间隔年限可按第二条 第1款提前1至2年。
  3、获得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具有市(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在市(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升考上一技术等级可不受间隔年限的限制。对于有突出贡献、技术水平明显高的,可适当减少升考上一技术等级的间隔年限。
  4、按第二条 第2、3款提前升考上一技术等级的,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在本等级工作年限内,若又符合第二条 第3未提前升考上一技术等级条件的,仍可提前升考;不符合的按第二条 第1款执行。
  三、升考技术等级的申报、审批程序
  凡符合本规定升考技术等级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组根据申报人平时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推荐后填写《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申报初级工技术岗位的考核,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批;升考高、中级工的考核,由区、县、局人事部门审批;升考技师、高级技师和提前升考高级工的考核,由区、县、局审核后将《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审批。
  四、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管理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市级考核单位对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应填写《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名册》(表式附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核发技术岗位证书。区、县考核单位对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填写《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名册》,并经区、县人事局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核发技术岗位证书。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机构由市人事局确定。
  经确定的考核机构在接到按第三条 审批权限批准盖章的《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审批表》及申报人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后,方可组织考核。
  五、晋升技术等级工资
  技术工人取得市人事局核发的技术岗位证书后,从取得证书之下月起,按京人工[1994]第39号文件兑现工资。
  六、其他有关政策
  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人的管理及日常考核工作,对取得技术岗位证书的工人,如有经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升考上一技术等级的时间,或降低技术等级,并按照京人[1994]第39号文件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过去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名册(见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巡视工作的通知
·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北京市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
·关于对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发资格证书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5年度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