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本等级考核工作到1994年年底已基本结束,为做好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含"职务",下同)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暂做如下规定: 一、实行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中已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市人事局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技术岗位证书》),并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 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尚未取得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应先按本等级考核的有关规定考核并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再按本暂行规定升考技术等级。 二、升考技术等级的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五个等级。 1、新参加工作学徒期满的技术工人定级后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取得初级技术岗位证书后,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取得中级技术岗位证书后,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或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并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可以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取得高级技术岗位证书后,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或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并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可以申报技师的考核。 取得技师《合格证书》后,仍在本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可以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2、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和大专及其以上毕业生,在与所学专业对口的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升考上一技术等级的间隔年限可按第二条 第1款提前1至2年。 3、获得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具有市(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在市(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升考上一技术等级可不受间隔年限的限制。对于有突出贡献、技术水平明显高的,可适当减少升考上一技术等级的间隔年限。 4、按第二条 第2、3款提前升考上一技术等级的,取得技术岗位证书后,在本等级工作年限内,若又符合第二条 第3未提前升考上一技术等级条件的,仍可提前升考;不符合的按第二条 第1款执行。 三、升考技术等级的申报、审批程序 凡符合本规定升考技术等级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组根据申报人平时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推荐后填写《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申报初级工技术岗位的考核,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批;升考高、中级工的考核,由区、县、局人事部门审批;升考技师、高级技师和提前升考高级工的考核,由区、县、局审核后将《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审批。 四、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管理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市级考核单位对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应填写《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名册》(表式附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核发技术岗位证书。区、县考核单位对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填写《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名册》,并经区、县人事局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核发技术岗位证书。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机构由市人事局确定。 经确定的考核机构在接到按第三条 审批权限批准盖章的《技术工人升考技术等级审批表》及申报人原技术等级证书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后,方可组织考核。 五、晋升技术等级工资 技术工人取得市人事局核发的技术岗位证书后,从取得证书之下月起,按京人工[1994]第39号文件兑现工资。 六、其他有关政策 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人的管理及日常考核工作,对取得技术岗位证书的工人,如有经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升考上一技术等级的时间,或降低技术等级,并按照京人[1994]第39号文件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过去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名册(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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