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经研究,现对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的工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1、工作人员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的当年,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和次年,取消其按照本人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发放的年终奖。 2、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后,从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等级(技术等级、等级、下同)工资,原职务工资已在所任职务最低档的,应给予其他处分。 3、工作人员受行政降职处分后,职务等级工资先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再降低一档职务等级工资。 4、工作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后,职务等级工资先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再降低两档职务等级工资。降低后的职务等级工资若低于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最低档的,按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最低档执行。 5、受行政降职、撤职处分的行政人员、若新任职务与原职务执行同一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应先降低一档职务等级工资后,再按第3、4条降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规定执行。 6、受处分人员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档次时,若原工资标准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一致的,应降低一个档次。 7、即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聘任(用)干部或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的人员,受处分降低工资时,应在本人选择执行的较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降低工资。同时,不再保留另一职务(岗位)的档案工资。 8、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后,留察期间按原工资的65%发给生活费。原工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等级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留察期满,经考察可以工作的,按重新分配工作的职务(岗位)确定工资。重新确定的工资应低于留察前的工资。 9、受到上述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等级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10、受处分人员降低工资的审批手续由各区、县、局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11、在国家人事部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做出新规定之前,暂按本通知试行。 12、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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