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5-12-14
【法律文号】:京人工[1995]第576号 【执行日期】:1995-12-14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工[1995]第576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经研究,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期间停发工资。
  2.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司法拘留处罚的,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3.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的,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劳动教养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重新确定工资,重新确定的工资应低于劳动教养前的工资。
  4.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批准收容审查期间,按本人原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
  5.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批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期间停发工资。
  6.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其工资按以下原则处理:
  (1)被告人未受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工资;
  (2)被告人未受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单位酌情减发或不发;
  (3)被告人受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检察机关决定对被告人免于起诉或法院决定免于刑事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7.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羁押期间停发工资。拘役期满,重新工作的,应重新确定工资。重新确定的工资应低于其受刑事处罚前的工资。
  8.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原工资停发。原单位安排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原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生活费的计算基数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生活费计算基数: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2.国家机关工勤人员生活费计算基数: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费计算基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等级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
  三、其他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失踪,单位应派人查找,经查找三个月无下落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患精神病失踪或非因公失踪,从失踪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3.上述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的,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四、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的审批手续,由各区、县、局按管理权限确定。
  五、在国家人事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做出新规定之前,暂按本通知试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200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告
·关于发布200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告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