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经研究,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期间停发工资。 2.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司法拘留处罚的,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3.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的,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劳动教养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重新确定工资,重新确定的工资应低于劳动教养前的工资。 4.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批准收容审查期间,按本人原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 5.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批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期间停发工资。 6.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其工资按以下原则处理: (1)被告人未受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工资; (2)被告人未受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单位酌情减发或不发; (3)被告人受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检察机关决定对被告人免于起诉或法院决定免于刑事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7.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羁押期间停发工资。拘役期满,重新工作的,应重新确定工资。重新确定的工资应低于其受刑事处罚前的工资。 8.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原工资停发。原单位安排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原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生活费的计算基数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生活费计算基数: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2.国家机关工勤人员生活费计算基数: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费计算基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等级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 三、其他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失踪,单位应派人查找,经查找三个月无下落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患精神病失踪或非因公失踪,从失踪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3.上述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的,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四、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工资待遇的审批手续,由各区、县、局按管理权限确定。 五、在国家人事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做出新规定之前,暂按本通知试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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