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6-21
【法律文号】:藏劳社厅[2003]21号 【执行日期】:2003-6-21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藏劳社厅[2003]21号
【字体: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服务功能,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使用管理,现将《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确保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合理使用,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等服务所支付的补贴费用;职业介绍补贴是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扶持等服务所支付的补贴费用。
  第三条   两项补贴资金来源。两项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开支。职业培训补贴的调控使用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2%,职业介绍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6%。
  第四条   各级劳动就业、财政部门依法对两项补贴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就业部门负责两项补贴资金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地(市)劳动就业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年度两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计划。
  第六条   自治区劳动就业、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市)当年两项补贴预算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计划情况,审核批准当年两项补贴支出预算,按季度分别向各地市劳动就业、财政部门下达两项补贴指标;各地(市)劳动就业、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劳动就业、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向下一级部门下达两项补贴指标。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两项补贴支出预算和下达的两项补贴指标,按季度将两项补贴的费用拨付到劳动就业部门的失业保险支出户。
  第八条   两项补贴的用途:
  (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咨询、职业指导等无偿服务所补助的费用;
  (二)为具有本地城镇户口的其他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就业扶持等服务的差额补助费用。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校)初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1年修改)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