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服务功能,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使用管理,现将《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确保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合理使用,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等服务所支付的补贴费用;职业介绍补贴是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扶持等服务所支付的补贴费用。 第三条 两项补贴资金来源。两项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开支。职业培训补贴的调控使用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2%,职业介绍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6%。 第四条 各级劳动就业、财政部门依法对两项补贴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就业部门负责两项补贴资金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地(市)劳动就业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年度两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计划。 第六条 自治区劳动就业、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市)当年两项补贴预算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计划情况,审核批准当年两项补贴支出预算,按季度分别向各地市劳动就业、财政部门下达两项补贴指标;各地(市)劳动就业、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劳动就业、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向下一级部门下达两项补贴指标。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两项补贴支出预算和下达的两项补贴指标,按季度将两项补贴的费用拨付到劳动就业部门的失业保险支出户。 第八条 两项补贴的用途: (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咨询、职业指导等无偿服务所补助的费用; (二)为具有本地城镇户口的其他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就业扶持等服务的差额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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