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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0-27
【法律文号】:藏国税发[2003]96号 【执行日期】:2003-10-27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藏国税发[2003]96号
【字体:  
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指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劳服企业认定、年检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发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认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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