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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11-8
【法律文号】:京劳社资发[2004]156号 【执行日期】:2004-12-1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京劳社资发[2004]15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在京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北京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治本措施,重点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源头上加大治本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统计,要统一口径,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对本区县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转包、招用零散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共同到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加大查处力度,维护首都稳定。
  二、新进京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已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积极指导和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制度,并将本区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情况每月分别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委将对各区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北京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指导意见
  一、为了加强对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1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和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每月支付一次农民工工资,并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剩余工资。
  三、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以一简称预留户),是在出现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发生欠薪的情况下,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四、预留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发包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设立。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发包单位在劳务分包价款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设立预留户。一个工程项目中,发包单位可以与每个劳务分包企业以订立协议的方式分别设立预留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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