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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5-1-31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5〕52号 【执行日期】:2005-3-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津劳局〔2005〕52号
【字体:  
关于社会办理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在社会办理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自2005年3月起,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于2003年6月30日以前在街道、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社会退休人员)和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裁定破产,破产时未按规定为其预留社会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条 、三十四条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社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统筹基金上年度实际支付全市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帮助解决。财政帮助解决资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筹集的资金并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照统筹基金上年度实际支付全市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筹集,其中原企业主管部门筹集10%,市财政帮助90%。
  三、统筹基金上年度实际支付全市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指《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第三十条 、三十四条规定的范围所发生的费用。该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逐年公布。
  四、社会退休人员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认定。
  五、经认定的社会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个人按照2004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工资的6.3%一次性补足。
  六、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转外地住院就医、门诊特殊病等费用报销手续,由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社会退休人员的参保、转外地住院就医、门诊特殊病等费用报销等手续由原办理退休手续部门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七、社会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八、2003年6月30日以后破产(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破产)的企业,应从资产清算中提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提留资金额=统筹基金上年度实际支付全市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平均余命-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年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退休人员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凡未按规定提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或提留不足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由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九、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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