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5-1-31 |
|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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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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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进一步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到社区,依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第二十七条 ,结合我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将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700元。在一、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暂不做调整,继续分别执行800元和1100元的起付标准。 本通知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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