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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9-28
【法律文号】:沪劳技(96)71号 【执行日期】:1996-9-28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技(96)71号
【字体:  
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主管局(公司):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历的规定的通知》[教职(199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规定认真执行。
  其中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确有特殊技艺的实习指导教师作如下规定:
  1.凡参加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技能培训班培训,经考试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并取得由劳动部印制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2.凡参加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并取得八门课合格证书;
  3.已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凡符合以上条件其中一条的可以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后国家教委、劳动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该转发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栏目中查找,发布时间: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文号为:教职[19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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