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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2-1-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2-1-1
北京市人事局
【字体: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中有关离退休人员增加工龄津贴问题的口头通知

  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1]74号《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中,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属于上半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当年的工龄津贴可按一年的工龄津贴标准(1元),计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按照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中有关计算工龄津贴的规定,计算工龄津贴。属于上半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当年的工龄津贴可按一年的工龄津贴标准(1元),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今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也按上述通知执行。
  关于调整我市县机关科以下干部职务工资标准的口头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
  经市领导同意,我市县机关科以下干部职务工资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国家机关中的科长(含相当职务)职务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6至113元调整为89至131元;副科长由原来的70至105元调整为76至113元;科员由原来的58至89元调整为64至97元。
  二、县机关科以下干部职务工资调整后,对于现在职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德才条件重新任命。对于考核后重新任命的科级干部,其工资待遇低于所任职务最低档的,可进所入任职务最低档;高于所任职务最低档的,可按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人事局1990年下发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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