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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11-3
【法律文号】:京政管字[92]第100号、京人工[1992]第158号、京财文[1992]第2006号、环卫劳字[1992]第347号 【执行日期】:1992-1-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京政管字[92]第100号、京人工[1992]第158号、京财文[1992]第2006号、环卫劳字[1992]第347号
【字体:  
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卫系统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环卫局(处、所)、市环卫局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卫系统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卫系统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方案
  为巩固、完善、深化环卫系统工资制度的改革,建立同现行环卫岗位(职务)等级工资制相配套的、正常的增资机制,使环卫职工实际生活水平逐年有所提高,以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保证首都环卫任务的完成,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环卫系统拟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在包干工资总额内和坚持现行岗位(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分配,并以此作为今后系统内部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
  一、"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包干工资总额的核定
  1.根据国家"八·五"规划和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职工实际收入年平均递增不低于2%并体现分配向苦、脏、累、险行业倾斜的原则,在上年度环卫系统实发工资总额基础上,由市人事局每年核定一次包干工资总额控制数,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下达给市、区(县)环卫管理部门。
  2.包干工资总额核定后,在任务量未增加的前提下,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3.遇有国家重大工资政策调整时,环卫系统包干工资总额应相应调整。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后,内部自主分配的原则
  1.环卫系统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后,原则上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脱钩,系统内部不再搞统一的普调式升级。各单位要在包干工资总额内,在坚持现行岗位(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不搞一刀切。
  2.各单位在制订内部分配办法时,要坚持按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责任、劳动实绩进行考核,拉开分配档次,并注意向艰苦岗位和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倾斜,克服平均主义。
  3.转换内部分配机制要充分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各项规定的出台一定要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大多数职工的认可和支持。
  4.内部自主分配的最终目的是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提高生产效率,做到"事事有人干,人人有事干",圆满完成首都的环卫任务。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所需经费
  (一)环卫系统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后,需要一定经费予以支持。采取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给予适当补贴、不足部分由环卫部门自行筹集的方式解决。
  (三)1992-1993年度增资财政补贴办法:
  1.市环卫局直属单位增资标准按月人均20元掌握,所需经费补贴由市财政核拨;
  2.区(县)环卫局(处、所)增资标准按月人均15元掌握,所需经费补贴由市、区(县)财政各补贴50%。
  (三)1994年及以后的办法,另行研究完善。
  三、本办法适用于列入1989年环卫系统工程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各单位。
  四、本办法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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