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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2-11-4
【法律文号】:京人工[1992]第162号、环卫劳字[1992]第348号 【执行日期】:1992-11-4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京人工[1992]第162号、环卫劳字[1992]第348号
【字体:  
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卫系统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各区(县)人事局、环卫局(处、所),市环卫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证《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卫系统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方案》顺利实施,现对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各区(县)环卫局(处、所)在接到市人事局、市环卫局下达的工资总额包干数额和市环卫局直属事业单位在接到市环卫局下达的工资总额包干数额后,应在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内,结合本区(县)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升级办法。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时,已达到定级水平的环卫汽车驾驶员、垃圾操作工、公厕保洁工现仍未进入本工种定级工资标准的人员,原则上应进入定级工资标准。同时,应将职工按照《北京市环卫系统增加"临时工资"的口头通知》所增加的"临时工资"逐步纳入岗位(职务)等级工资制。
  二、由于各区街道办事处市容监察员1990年按《关于北京市环卫系统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0]99号、京人工[1990]19号、[90]环卫劳字第23号)执行后出现一些矛盾,为缓解矛盾,各区街道办事处市容监察员原则上改按街道办事处的分配办法执行。各区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市容监察员的思想工作。
  三、有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的,这次调资应在增加工资中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部分可继续保留。其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调资增加工资的50%用于冲销生活补贴费,冲销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
  四、各区(县)环卫局(处、所),市环卫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及升级结果应报市环卫局,以便统计汇总。区(县)环卫局(处、所)升级结果应同时抄报区(县)人事局备案。
  五、其他问题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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