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及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到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下同)试用期工资及试用期满合格后的职务、级别工资见附表1,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工资及见习期(初期)期满后的工资见附表2。 分配到远郊区、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或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仍按京人(83)第35号和京人(84)第34号文件精神办理。 其他新录用(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聘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聘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职务工资或职务工资,其工资原则上应行高于试用期工资。 二、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其学徒期、熟练期的临时工资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见附表3。 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做工人工作的,学徒期、熟练期临时工资为130元,奖金(津贴)参考标准为50元。奖金(津贴)应根据本人工作表现适当拉开档次。 三、汽车驾驶员在驾驶技术培训期间的临时工资为120元;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进入实习阶段的临时工资为130元。培训及实习阶段奖金(津贴)参考标准为50元,奖金(津贴)应根据本人表现知当拉开档次。实习期满(即安全行车一年半)经考核合格的,定为初级工一档。 四、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大学专科学历工资低于初级工二档、大学本科学历工资低于初级工三档;普通工人大学专科学历工资低于普工三档、大学本科学历工资低于普工四档的,其工资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1993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执行定级工资的人员,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定级工资。 1993年10月1日正在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从1993年10月1日起按新的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执行。 附表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表) 附表2: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见表) 附表3: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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