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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4-1-5
【法律文号】:京国工改[1994]第7号 【执行日期】:1993-10-1
北京市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
京国工改[1994]第7号
【字体:  
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工资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及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通知如下:
  一、凡在部队已取得北京市劳动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的志愿兵、义务兵安置做同工种技术工作的,执行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并按照军龄或加参军前工龄,确定其岗位或技术等级工资档次(见附表),安置做不同工种技术工作的,可暂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并保留一年,待经过新工种培训和考核,取得新工种技术等级证书后,再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对于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的志愿兵、义务兵,根据京劳培发字[1992]371号文件规定,到北京市劳动局换发证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
  对于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志愿兵、义务兵退出役做技术工作的,暂按初级工套改工资。待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再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志愿兵、义务兵安置到普通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工龄确定相应的岗位或等级工资档次(见附表)。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出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从1993年10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附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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