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及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工资待遇通知如下: 一、学徒期、考察期、熟练期及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满三年以上农转工人员的初期工资见附表1。因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间不同,其学徒期间执行第几年的工资标准,仍按京人工(1987)第5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转工人员学徒期、考察期期满后,对已取得北京市劳动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仍做同工种技术工作的,执行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并根据转工前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年限(按年满16周岁计算,下同)或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年限加工龄,确定其岗位或技术等级工资档次(见附表2)3未做同工种技术工作的,可暂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并保留一年,待经过新工种培训和考核,取得新工种技术等级证书后,再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 对于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农转工人员安排做技术工作的,暂按初级工确定工资。待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再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三、农转工人员安排到普通工人岗位工作的,熟练期满后,根据转工前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年限或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年限加工龄确定相应的岗位或等级工资(见附表2)。 四、农转工人员的其他有关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3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执行定级工资的农转工人员,未达到本通知规定工资标准的,可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1993年10月1日以后定级的,从定级之月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七、1993年10月1日以后仍在学徒期、熟练期、考察期及执行初期工资标准的农转工人员,未达到新的工资标准的,从1993年10月1日起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 附表1:(见表) 附表2:(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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