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对我市国家机关公务员试点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范围 1、单位范围:列入国家公务员试点单位并经市推行;公务员制度办公室验收确定试点合格的单位。 2、人员范围:参加公务员过渡培训、过渡考核合格,并具有相应职位的工作人员。 正在见习期、试用期的人员、1993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者除外),以及公务员过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均不列入晋升职务工资的范围。 二、具体政策 1、1992年和1993年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按1993年12月31日所任职务从1994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2、转业干部按转业时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了工资的,是否按套改的职务工资标准晋升职务工资,各单位应相着有利于干部管理、使用和调动干部积极性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转业干部的表现、能力等确定。 3、在考核时受审查的人员,暂不晋升职务工资,待其问题结论后,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可按本试行办法晋升职务工资。 4、1993年12月31日前调出的人员,不能按本试行办法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后调出的人员,符合本试行办法的,可晋升职务工资,并可将晋升后的职务工资介绍给调入单位。 5、按本试行办法晋升了职务工资的人员其考核年限均从1994年起重新计算。 三、审批程序 1、各试点单位根据本办法提出贯彻意见,报区、县、局审批后实施。区、县、局应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市人事局。 2、晋升职务工资的人员,由单位填写《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变动审批表》(表式样同京人工[1994]第39号文件所附表样),接管理权限审批后装入本人档案。 四、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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