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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3-10-9
【法律文号】:京人字(1993)第12号 【执行日期】:1993-10-9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京人字(1993)第12号
【字体:  
关于1993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劳资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劳资处: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1993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现对1993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的办法通知如下 :
  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以本人原在军队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按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套改,具体套改标准见附表(一)、(二)。其工龄工资和各种补贴按地方标准执行。
  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按原在军队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和1991年5月1日以后军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给每个干部增加的工资)的80%,加上军龄工资(按每年1元计算)与1991年粮油提价补偿的6元以后,再减去20元(其中奖金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就近纳入所在企业干部的工资标准(包括副级)。
  军队转业干部由企业确定档案工资后,其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按所在企业的规定执行。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其实际工资水平。
  附件:一九九三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表(一)(见表
  一九九三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表(二)(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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