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普工岗位调到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可暂以初级工资按本条第1款确定工资。待按有关规定申考技术等级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再按京人工[1994]第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级别工资的确定 1、由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按其调入后所任职务和计算至1993年9月30日的工作年限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表一《级别确定表》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其中,对于确定级别后,至1997年9月30日符合京人工[1994]第41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可相应提高级别工资。 2、机关从工人中录用的干部,也按本条第1款确定级别工资。 四、其他政策 1、调动工作人员按附表一至附表四确定工资时其工作年限均计算到1993年9月30日。 2、本暂行规定中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工资参考标准,从1993年起,每隔两年随着正常升级年度,自动提高一档。即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一档1997年1月1日起再提高一档,以此类推。 3、由外省市调入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应按有关规定更换《技术等级证书》。 4、调动工作人员,应由单位填写《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工资审批表》、或《北京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工资审批表》、或《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工作工资审批表》(表式附后),按管理权限审批后装入本人档案。 5、本暂行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京人工[1990]第108号文件停止执行。 6、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机关调入人员工资参考标准(见表) 附表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调入人员资参考标准(见表) 附表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调入人员工资参考标准(见表) 附表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调入人员工资参考标准(见表) 附表五: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工资审批表(见表) 附表六:北京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见表) 附表七: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工作工资审批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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