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按照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作标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的有关问题暂做如下规定: 一、执行相同工资制度的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 1、国家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没有变动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或职务工资不动;职务变动的,其工资按京人工[1994]第39号文件办法。 2、国家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技术工人,工种未变或在相近技术工种工作的,其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不动。工种变动调动性质不同的技术工种工作的,原工资保留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内按规定工种重新申考技术等级,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再按所取得的技术等级和第二条 第1款确定工资。调到普工岗位工作的,国家机关以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直接就近就低套入普工岗位工资;事业单位以其技术等级工资直接就近就低套入普工等级工资,高出的部分暂予保留,待今后升级时予以冲销。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技术工人调换工种后,其工资也按本条第2款执行。 二、执行不同工资制度的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 1、对于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和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职务名称变化的人员,应按其调入后所确定(聘任)的职务或工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作,级别工资或职务工资或等级工资。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同等条件的人员的工资水平,拟定了各类人员职务工资参考标准(见附表一至附表四)。各单位在按此工资参考标准确定调动工作人员工资时,与本单位同类人员相比,职务(岗位或技术等级)工资明显偏低的人员,可适当高定;明显偏高的人员,也可低定。 2、国家机关从工人中录用的干部,事业单位从工人中聘任的干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与管理岗位互相调动工作的人员,也按本条第1款执行。 3、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和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工种未变或仍在相近技术工种工作的,按本条第1款执行。工种变动调至性质不同的技术工种工作的,先按原技术工种和本条第1款确定工资,并保留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内按现岗位工种重新申考技术等级,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再按所取得的技术等级和本条第1款确定工资。调到普通工种岗位工作的,按本条第1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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